鹰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4日     

杨建国(男,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6209135017):

经调查,你未取得相应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他人开展忧郁症手术治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细化标准2,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部门:鹰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鹰潭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43号

电话:0701-64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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