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2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4 |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计划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5 |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6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7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8 |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9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建议 |
10 | 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逾期未超过30天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 |
11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 |
12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从实验室开展工作计算,未标示级别标志的时间不超过30天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 |
13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时间不超过30天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 |
14 | 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新增) |
15 | 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新增) |
附件3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建议 |
2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且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建议 |
3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涉及劳动者人数在四人以下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类,首次发现该类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建议 |
4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首次发现涉及劳动者四人以下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类,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建议 |
5 |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涉及劳动者人数在四人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说服教育、行政建议 |
6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回访 |
7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说服教育 |
8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说服教育 |
9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说服教育 |
附件4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无 | ||||
附件5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无 |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